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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

  1、在区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,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,第一、二年,政府按企业解缴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、企业所得税(以下简称“四税”)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;第三、四、五年,分别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、60%、40%给予扶持。
  2、在区内新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商贸企业,主办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,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给予扶持;第二、三年,分别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、40%给予扶持。
  3、在区内新办的商贸、服务、餐饮企业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给予扶持;第二年,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
  4、在区内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,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给予扶持;第二、三年,分别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、40%给予扶持。
  5、在区内新办的房地产企业且开发项目在区范围内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企业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%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%给予扶持(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%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扶持);第二年,按其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%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给予扶持(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%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%给予扶持)。
  在区内注册的房地产企业,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,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给予扶持。
重点优势企业的扶持政策
  享受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,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和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,且税收较上年增长15%以上(其中工业企业增长10%以上),政府每年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给予扶持(按自然年度统计,不重复享受);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,且税收较上年增长15%以上,按其解缴“四税”地方部分的20%给予扶持(商业房产项目按30%给予扶持)。
企业、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措施
  区政府对上年解缴“四税”50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;对解缴“四税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按企业解缴“四税”的1%给予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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